现实中,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热衷于拉帮结派搞“小圈子”,无非是认为拉帮结派搞“小圈子”能捞到好处,办事有人脉、找人有关系;有人觉得,进“小圈子”等于进了班子,有了靠山的庇护,提拔重用机会更多;有人以为,进“小圈子”等同有了保护伞,干些违法违纪的事也没人敢管敢查。
在党内搞“圈子文化”危害甚大。古往今来,无论“圈子”还是“山头”,纯粹都是以人身依附关系来换取非法利益。党员领导干部当铭记习近平总书记的谆谆教诲:“干部都是党的干部,不是哪个人的家臣,党内决不允许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利益输送,绝不允许自行其是、阳奉阴违。”更应永远明白,作为党的干部,真正的“护身符”唯有守纪律讲规矩,绝不是“小圈子”之类的。
对于我们党员领导干部而言,“遵纪守法”就是守纪律讲规矩。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领导干部党性的重要考验,对哪些事不能做、哪些话不能说,哪些该这样做、哪些该那样做,哪些要请示、哪些要汇报,心有戒尺,常握分寸,守住底线,切不可把权力当做结党营私、拉帮结派、任意妄为、谋求私利的工具。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要守纪律讲规矩的要求,既是对权力的制约,更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党员干部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人民,也是用来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每一个拥有权力的干部,都应主动用纪律规矩监督、规范、约束、制衡权力。一切偏离纪律规矩、拉帮结派搞“小圈子”的行为,都是十分危险的,既不利于党员干部的成长,更容易在干部成长过程中偏离正确的人生轨道。
从今年第三季度开始,我省将相继进行市、县(市、区)、乡(镇)领导班子集中换届工作。为严肃组织人事纪律,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确保换届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央和省委的要求,现作如下通知:
一、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选拔任用干部
各级党委要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办事,真正把那些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群众信任、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坚决防止干部“带病上岗”和“带病提拔”。
要严格执行民主推荐的有关规定,正确运用推荐结果,坚持考察对象在得票比较集中的人员中产生,以体现群众公认原则。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领导干部个人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推荐材料。要运用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按要求精心组织考察工作。对反映考察对象的问题,凡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必须认真调查核实;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提出提拔使用的意见。对拟提拔人选,在提交党委常委会讨论前,必须就廉政情况听取纪检机关的意见,纪检机关应认真负责地予以答复。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时,必须逐个介绍情况,保证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实行集体决策。
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组织好党代会选举工作,尊重和保障党员和代表的民主权利,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选举规定、侵犯党员和代表权利的行为。
二、在换届工作中各级党组织、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拿原则送人情、做交易,封官许愿,行贿受贿,“买官卖官”;
(二)不准为自己或他人提拔调动找关系、说情打招呼、搞串联,“跑官要官”;
(三)不准搞小圈子、小团体、拉帮结派,进行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
(四)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五)不准以威胁、贿赂、欺骗或其他手段妨碍、侵犯党员、代表和委员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六)不准传播小道消息,造谣诬陷他人,干扰换届工作;
(七)不准超职数、自设职务名称、超职级配备干部,或违反规定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八)不准在换届选举前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拒不执行干部调动和交流的决定;
(十)不准采取授意、暗示等方式把个人意志变为以组织名义推荐干部;
(十一)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十二)不准擅自更改干部出生时间、入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和学历;
(十三)不准借换届选举之机,违章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突击花钱或私分公物。
三、对违反换届政策规定及其他组织人事纪律的,要综合运用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手段,依纪依法从快严肃处理
1、严厉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行为。对“跑官要官”的,要严肃批评,记录在案,并取消其被推荐、考察和作为候选人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要进行组织处理;对“跑官要官”行为制止不力或丧失原则、不择手段为“跑官要官”者说情打招呼的,要依纪严肃处理;对受贿“卖官”的,要依纪依法严惩;对行贿“买官”的,一律先免去职务,再按有关规定处理。
2、严厉打击“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要坚决查处,已经提拔的要从领导岗位上撤下来;对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选举人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对控告、检举选举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压制、迫害的,对诬告陷害干部、干扰换届工作正常进行的,均要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依纪依法处理。
3、严肃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对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领导干部,要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审计工作,并把审计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借换届选举之机,违章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突击花钱或私分公物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4、坚决纠正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及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行为。对在换届选举期间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规定任用干部的,一经发现和查实,一律取消其任职决定,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
各市(地)、县(市、区)委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换届期间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和组织人事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协调,密切配合,有针对性地加强检查和指导。要把集中检查与重点抽查、上级检查与自我检查结合起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换届期间,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将联合派出检查组,对各地换届工作中组织人事纪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以警示教育干部。
要畅通党员干部和群众监督的渠道。通过设立举报信箱或电子邮箱、受理“12380”专用举报电话等,认真受理群众举报。要正确引导和鼓励署名举报,准确区别没有事实依据、诬告陷害与反映问题线索清楚、性质严重、内容具体的举报件性质,对后者要及时、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举报受理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组织部门报告。
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委及其纪委、组织部门要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牢记保持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要求,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坚持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积极支持领导班子配备改革,服从组织安排,正确对待个人的进退留转,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各项规定,坚决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凡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查处不力的,要追究党委及其有关机关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凡因领导干部、考察工作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用人失察失误的,要坚决追究责任,性质严重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相关自查报告: 行政权力运行的自查报告、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工作自查报告、出生医学证明工作自查报告、企业标准化自查报告、企业税收自查报告范本、区县开展放管服改革自查报告范例三篇、企业能源计量自查报告、学校两基巩固提高工作自查报告、食品行业企业自查报告、发行企业自查报告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