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我单位行政权力事项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共梳理出行政权力2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权力1项)。
经自查清理后,拟保留行政权力2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权力1项)。
二、自查意见
(一)关于公共机构节能表彰和奖励事项
建议保留。《节约能源法》第五章第六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九条: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节能宣传培训和表彰奖励等。
(二)关于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事项
该项为正常工作职能,建议不纳入职权目录。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公共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上一年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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